有夫之婦魏姓女子8年前與吳姓男子交往,出資給吳經營卡拉OK、買機車、汽車給吳使用,並買房子登記在吳名下,未料吳於5年後賣屋,款項據為己有,也未返還其他財產,魏女怒告吳詐欺、侵情占和背信,對簿公堂;但吳供稱是「你我願」,檢方偵結處分不起訴。
魏女提告指稱,她與吳姓男子於2008年相識,進而交往,她聽信吳,投資經營卡拉OK店,陸續拿現金給吳,買機車和計程車給吳使用,2009年又出資90萬元購入房子,登記在吳名下,卡拉OK店的電冰箱、液晶電視和音響等生財器具,也是她出資購買。
未料2012年7月間,吳將房子賣掉,價款未返還她,據為己有,也拒絕歸還車子、卡拉OK店的生財器具等。
檢方偵查,雙方各說各話。吳姓男子供稱,他與魏女是男女朋友,直到2014年才分手,錢的部分是魏女出資,但當時是「你情我願」。他因為跌倒受傷,身體不好,沒有收入才賣屋,所得100萬元扣掉債務,就做為生活費,他因良心不安,2014年2月起陸續匯款給魏女,有多少匯多少,總計將近10萬元。
文章標籤
全站熱搜